欢迎访问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网站!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二场

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4-10

 


时间:2021-04-09

嘉宾: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永金;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金鑫;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莉;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毛婵婵;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闫利国。

内容:优化营商环境是政治工程、民心工程、经济工程,也是法治化工程。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和基础。4月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二场,邀请省检察院介绍全省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并通报4起典型案例。

文字实录: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毛婵婵同志;

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闫利国同志。

首先,请王永金副检察长通报全省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打击涉企违法犯罪成效及下步工作打算;

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永金: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就全省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作简要通报。

今年2月,省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检要求,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2年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活动开展一个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全员上阵、全面发力,共批捕侵害市场主体犯罪469人、起诉597人;对侦查活动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82件;办结涉市场主体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05件,提出检察建议62件,以实际行动传递检察机关监督办案的力度和温度。

专项活动中,我们围绕市场主体反映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全面履职,主动作为,形成了“1+7+5”的落实链条。“1”就是制定出台1个文件,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7”就是谋划推出7个专项工作;“5”就是重点建立5项机制,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具体来说:

一是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少捕慎诉慎押”专项监督工作。我们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市场主体的相关犯罪,依法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3月份以来,对涉案企业人员依法不捕226人、不诉194人,与去年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相比,分别高出10.4和13.5个百分点;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27人,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如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结合案件事实、犯罪性质和后果、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依法对3名涉嫌串通投标罪的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使成立达20余年的“老牌”建筑公司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运行。

二是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专项监督工作。办案中,我们要求检察人员逐案审查是否有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认为不合法或必要性不足的,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或者解除、调整的检察建议。对已办结案件,督促办案人员依法处置涉案财物,该返还的依法及时返还。同时,坚持依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积极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让市场主体有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司法“获得感”。

三是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立案监督专项工作。我们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立案难”问题为重点,加强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同时,加强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通过设立检企联络员、应用侦查监督和“两法衔接”平台等方式,监督立案39件、监督撤案27件。如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光电公司职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时,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依法监督立案,帮助企业不仅清除“蛀虫”,还挽回损失20余万元。

四是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工作。我们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后虽未采取强制措施,但超过两年未移送审查起诉,或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移送审查起诉,也未依法作其它处理或撤销的案件进行清理。针对目前已摸排出的30件“挂案”,逐案制定推进计划,切实解决案件久办不结等问题,让企业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五是开展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针对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打“假官司”来逃避债务、侵吞资产等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的行为,我们主动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深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专项活动以来,共受理虚假诉讼案件24件,查实构成虚假诉讼案件1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移送犯罪线索1件2人。

六是开展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工作。我们加强对财产征收、减税降费、征信管理、行政处罚等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办理相关裁判结果、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34件,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27件。对行政行为合法,但有瑕疵或损害申请人权益等情形,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努力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如安陆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医疗美容公司非诉执行案时,针对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一方面指出行政处罚失当、违背比例原则,另一方面对企业释法说理促其合法经营,与法院共同组织执行和解,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

七是开展涉市场主体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工作。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室等平台作用,畅通涉市场主体控告申诉案件受理办理“绿色通道”。对首次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以及上级督办的重复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目前,接收的188件申诉案件,均按程序依法办理。对案件影响较大、当事人争议较多的,举行公开听证85次,妥善化解涉市场主体矛盾纠纷。

除了刚才提到的7个专项以外,为了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省检察院还创新提出了5项机制,努力做到精细化推进、系统性落实,切实打通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一是建立涉市场主体案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机制,实行办案化、程序化、信息化办理。“办案化”,即指对办案单位移送的涉市场主体案件实行“一案一评估”,全面分析、研判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可能受到的影响,并将相关情况写入案件审查报告。“程序化”,即指将涉案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纳税就业等社会调查情况作为批捕、起诉的审查条件。如黄冈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工作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等环节,需随案移送涉案市场主体的社会调查报告。“信息化”,即指检察机关在受案环节,对涉市场主体案件进行线上统一标注,做到全流程监控。二是建立市场主体关键从业人员涉嫌犯罪批捕、起诉报上一级备案制度。我们制定出台《企业“四类人员”逮捕、起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工作办法》,要求批捕、起诉涉嫌犯罪的市场主体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均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确保统一把握司法办案尺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三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把专项活动纳入对市县检察院工作考评和检察官个人业绩考核,把压力传导到每一个基层院、每一位检察人员,推动形成人人都有责任、个个都在局中的工作氛围。四是建立追责问责机制。结合队伍教育整顿和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对不担当、不作为,尤其是滥作为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查处。五是建立督导调度机制。省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坚持一月一调度、一月一会商,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找短板,强措施,确保专项活动紧抓不放,持续深入推进。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深入推进专项检察活动,进一步提升检察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谢谢大家!

 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修富:

下面,请金鑫副检察长发布4起优化营商环境“红黑榜”案例。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金鑫:

现在发布湖北省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黑榜”案例,共四个案例。

红榜案例一: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建筑公司及关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某建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关某为使该建筑公司中标工程项目,安排毛某、刘某以提前告之投标报价、代付投标保证金等方式,串联其他公司参加投标,后该建筑公司中标,并实际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2020年6月,关某、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将该案移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案后立即对此案开展了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了解到涉案公司系当地建筑行业的骨干企业,不仅在税收就业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而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承接扶贫产业项目,累计支付一千余名农民工工资1亿余元;涉案工程项目被评为全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在疫情期间作为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场所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后认为,虽然该建筑公司和关某、毛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但分别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还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刘某受指派向其他公司交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认定为犯罪。2021年3月29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不起诉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同年3月31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建筑公司和关某、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应当坚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并重的理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政策,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涉案建筑公司及关某、毛某的行为虽然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但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具备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刘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在此情形下,如果该企业被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很有可能陷入经营困境,进而造成大批企业员工失业,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基于以上考虑,检察机关在坚守法治原则和法治底线的前提下,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审查听证,经综合分析案件性质、行为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既体现了司法的力度,又传递了司法的温度。

红榜案例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工程技术公司及黎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08年下半年,某工程技术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与武汉某基地签订了相关设备采购合同。2009年至2018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黎某先后给予武汉某基地负责合同履行相关事宜的蒋某人民币共计330万余元。2019年5月,武汉市汉阳区监察委员会以该工程技术公司及黎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工程技术公司和黎某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犯罪行为,但涉案绝大部分行贿数额具有被索要情节,仅小部分数额系黎某主动行贿,且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在设备验收等环节能够顺利通过,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该工程技术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曾主持制订所属行业标准,荣获多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和国际国内专利,2017年至2019年纳税2亿余元,积极参与社会慈善和科教研发,在疫情期间向汉阳区红十字会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综合上述情节,经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并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工程技术公司及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本案中,涉案某工程技术公司作为一家民营高科技领军企业,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为社会作出了较大贡献,在疫情中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了一定冲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在依法审查涉嫌犯罪事实与证据的同时,深入查明本案存在主要行贿事实发生在十八大以前、具有被索要情节、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行贿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能够真诚悔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等从宽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涉案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较好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担当。

红榜案例三: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外省某民营企业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6日,外省某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以随县人民法院冻结企业账户资金不当为由,向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发现,该县法院在2019年1月执行随州某公司与阮某买卖合同纠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认定被执行人阮某对张某享有250万元到期债权,遂将张某列为次债务人,对其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进行了冻结。张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涉案债权的书面结清证明,但法院未予回复,亦未解除冻结。同年6月12日,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发出纠正执行活动违法的检察建议,并对法院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进了解。6月25日,随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解除了对张某及其名下企业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好不好,需要以企业评价为第一评价,以市场主体感受为第一感受。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企业不分国有民营、规模大小、本地外地,一律给予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对企业的合法诉求坚决做到“有呼必应”,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受案后快速办理,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从受理案件到发出检察建议用时仅6天,并跟进督促法院在很短时间内采纳建议,有效避免了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有力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黑榜案例: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许某涉嫌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某建筑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以承揽工程项目的名义,分别收取吕某、叶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和100万元,事后吕某、叶某并未实际承接到工程。2017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以许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7月19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8月24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许某辩称其已偿还吕某20万元并取得谅解,已偿还叶某等人40余万元和一辆奔驰车,并抵押了其所在公司开发的四套房产。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2019年5月7日,检察机关仍以许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许某在庭审中提交了部分还款以及还款保证书等证据,法院先后两次延期审理,并认为许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2020年5月21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撤回起诉,并于同年5月27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证据审查不全面。根据检察官法第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充分考量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复杂因素,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未予重视,也未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在全案事实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仍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导致案件带病进入庭审环节。

二是案件定性不准确。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甄别罪与非罪,尤其需要将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严格区分开来。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性质究竟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缺乏缜密的审查认定,也未有效引导、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围绕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致使案件经过多次退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仍然存在罪与非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

三是诉讼监督不到位。该案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历时两年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年九个月。其间,检察机关未按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未针对案件久侦不结、久审不结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导致犯罪嫌疑人所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其他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未能及时得到全部挽回。

本案反映出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司法理念转变不到位,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不强等问题。省检察院在2020年度案件质量评查专项工作中,将该案评定为瑕疵案件,并通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举一反三、汲取教训。目前,该案的司法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修富: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名称。

法治日报记者: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请问我们湖北是如何落实的呢?

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

谢谢您的提问。众所周知,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占比大幅下降,轻罪案件快速攀升,目前三年以下轻刑率已近80%。我省的刑事犯罪结构变化趋势,与全国是一致的,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对轻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将更有利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厚植我们党的执政根基。

结合中央、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我们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这一司法理念上,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少捕慎诉慎押”专项监督行动方案》,将“少捕慎诉慎押”作为七个“小专项”之一,带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这一“大专项”落实落地。

其次,正在起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常见涉企轻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办案指引”,在鼓励和指导各地依法不捕、不诉、少羁押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手段,打通“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再次,与省法院等五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在做出不捕、不诉以及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重要考虑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另外,我们深刻认识到,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情,需要政法机关共同发力。为此,我们正在推动在省级层面建立“少捕慎诉慎押工作机制”,着力推动政法机关步调一致,相向而行。2020年,我们依法不捕5900人、不诉6118人。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18.1个百分点,让社会矛盾充分化解在基层,司法效率更高、办案效果更好。

长江云记者:当前,民营经济占据我省经济的半壁江山,民营企业已成为市场主体的“主力军”,请问湖北省检察机关今年开展的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中,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举措?

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莉: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湖北检察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比如“新鄂检十条”、服务创新“九条意见”、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十条意见”等,持续部署开展了服务非公经济、服务创新发展等专项工作,依法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2020年以来,对侵害民营企业人身和财产权利犯罪依法起诉1839人,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起诉372人,对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等犯罪起诉245人。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54件,对涉企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72件、监督撤案48件。

今年,省检察院部署开展的“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为期两年,是以往专项工作的“集大成者”,其中的“重头戏”就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我们将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情况下,继续加大对敲诈勒索、强揽工程等侵犯民营企业人身和财产权利犯罪,以及损害商业信誉、强迫交易等妨害市场公平竞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是持续深化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在去年涉民营企业“挂案”清理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扩大清理的范围和罪名,有效监督纠正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

三是努力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立案监督力度,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打击内部“蛀虫”立案难等问题。

四是着力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监督,监督纠正有关执法司法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的行为,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资产与非涉案资产等,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五是切实加大对以民营企业或企业人员为受害方的刑事案件的追赃挽损力度。受侵害后损失难以追回、挽回,是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把追赃挽损贯穿司法办案的始终,最大限度挽回企业损失。

六是突出加强对涉企业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我们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检合一”办案机制,突出加大对涉民企重大科研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业态以及网络侵权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七是继续聚焦民营企业司法需求提供精准司法服务。我们将继续遵循“亲”“清”原则,聚焦民营企业司法需求,主动上门“问需问计”,通过调研走访、征求意见、包联企业等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总而言之,我们将以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切口”,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大作为”,努力让民营企业从检察机关的办案中感到安全有保障、权益能维护、发展可预期。

农村新报记者:虚假诉讼既损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又极大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湖北检察机关在强化虚假诉讼监督、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举措?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毛婵婵: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民商事虚假诉讼持续多发频发,一些当事人为了追逐非法利益或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以捏造的事实打“假官司”,既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又严重妨害正常的诉讼秩序、经济秩序,损害社会诚信,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颗“毒瘤”,市场主体反映强烈。我省检察机关十分注重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加强虚假诉讼监督。2020年以来,共查实民事虚假诉讼案件176件,其中涉企案件94件,提出抗诉和发出检察建议共160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9145.67万元,移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线索42件51人,38人被立案调查,22人受到党纪政务或刑事处理,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省检察院持续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在“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中,决定开展为期两年的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监督小专项,就是为了回应市场主体对诚信经营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切。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对虚假诉讼线索的发现和甄别。加强宣传,使社会公众知晓什么是虚假诉讼,如何防范虚假诉讼,遭遇虚假诉讼后如何维权。欢迎社会各界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我们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线索受理,并且将指定专人对线索逐条审查,依法调查核实。

二是我们将对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劳动争议、破产清算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予以重点监督。对利用诉讼手段损害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以及恶意利用诉讼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损害市场主体信誉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提速办理。

三是我们将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单位的沟通协作,探索建立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联合防范、发现、移送和制裁机制,推动虚假诉讼监督长效化、常态化。

另外,我们还将用好科技手段,提升监督智能化水平;注重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有机结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企业管理和社会治理漏洞,及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升整体监督效能,助推省域治理现代化,为服务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中国县域经济报记者: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涉市场主体案件的办理质量非常关注。请问检察机关下一步在保障涉市场主体案件质量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工作措施?

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闫利国:

谢谢您的提问。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2020年,我们共对包括涉市场主体案件在内的案件开展流程监控25266件次,纠正不规范问题6061处;组织评查案件11291件,评查纠正各类案件问题7420处,对评查出的58件瑕疵案件、6件不合格案件启动追责问责。在今年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对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司法水平,提高涉市场主体案件的办理质效。具体讲,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正在办理的涉市场主体案件逐案开展流程监控。我们在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中,对涉市场主体案件单独进行标注,对涉市场主体案件实行专项管理,实行涉企关键人员批捕、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对涉市场主体案件逐案监控,通过流程监控、事中监督,严格落实办案期限、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社会调查、办案对企业的经营风险评估等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司法办案不规范问题,坚决防止产生案件久拖不决、程序空转、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等问题,坚决防止出现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等情况,提高涉市场主体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二是切实保障律师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中的执业权利。全面推广运用检察机关12309为民综合服务平台和“湖北检律衔接平台”,为律师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提供在线预约、智能查询、动态提醒、异地阅卷等便捷服务,依法保障律师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中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通过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倾听当事人以及律师的意见,共同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的质量。

三是组织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强化追责问责。我们将对今年的涉市场主体案件组织开展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通过异地评查、交叉评查等方式,对涉市场主体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深度评查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办案质量的措施。对于被评为瑕疵和不合格的案件,将严格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司法责任追究制,对承办检察官严肃追责问责。

总之,我们将高度重视涉市场主体案件的办理质量,围绕涉市场主体案件的受理、办理和案件评查、追责问责等多个环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监督的有效结合,全方位提升检察机关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质量。

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修富:

谢谢各位发布人!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关联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办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金融违法线索举报电话:027-60670177      网站地图
联系人:汪扬舟      联系电话:027-60670001      地址: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北侧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5号 鄂ICP备05017375号-1      点击总量:
网站标识码:420700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