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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关于落实省防指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政策的指导意见

来源: 湖北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0-09-0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

根据省防指《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精神,现就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为疫情期间(2020年2月1日-3月31日,下同)有保供实绩的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主要包括:

(一)承担重点保供任务的商超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包括疫情期间已纳入全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名单和疫情期间重点联系的保供企业,且坚持上报数据的企业。其中,对在营保供企业中大型连锁超市总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法人门店,由门店所在县市区核实情况后,视作法人企业在当地予以支持。

(二)电商平台(不含送餐平台)及其经营者。疫情期间积极参与生活必需品(米、面、油、肉、蔬菜等)保供且主动向市州商务部门上报数据的电商平台(专指企业法人)和平台内经营者。

(三)疫情期间为方舱、隔离点、定点医院提供餐饮保供任务的餐饮企业。

(四)对承担了保供任务但没有包括到以上在营保供企业范围的,按注册所在地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统筹考虑各地财政资金审核确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属地主体责任原则。省级层面出台指导意见,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市州商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二是权责对等原则。补贴申请企业须对其提供的所有票据、合同等送审资料真实性出具承诺书,并主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三是公开透明原则。各地商务部门及时将支持企业情况在官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支持重点及审核要素

(一)关于在营保供企业物流费用的补贴。一是对运输物流车辆的补贴重点审核物流配送派车单据、物品出入库记录、物流费用支出凭证等佐证资料。二是对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补贴重点审核是否能形成线上下单、支付、平台配送,以及线下自提或配送到家的可追溯链条;同一消费者下单、支付、一次性配送的所有商品核定为1单;计算订单量时,不得对消费者购买的多项商品予以拆分。

(二)关于在营保供企业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补贴。企业消杀支出方面,重点审核聘请第三方专业消杀机构的费用单据及购买防疫消杀用品的票据;员工个人消杀支出及交通出行方面,重点审核员工的出勤情况、防护补贴、交通补贴等支出凭据。

(三)关于商贸流通相关企业在岗人员的薪酬支出费用补贴。依据企业提供疫情保供期间在岗人员考勤表及薪酬支出凭证确定补贴金额,重点审核在疫情期间是否持续在岗保供,并按此期间平均在岗人员数量核算补贴。

请各市州商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制订111号文具体实施细则,尽快将补贴落实到位,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现持续发展。

湖北省商务厅

202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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