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提高我市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实现发展方式由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产业转变,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完善建筑市场体系建设,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筑业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十三五”期末,建筑业增加值比重占全市GDP的6%以上,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结构进一步优化,力争培育一家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行业发展优势进一步突显。坚持简政放权、放管并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督手段进一步加强,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
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壮大市场主体
(一)拓宽资质类别,支持建筑业企业向市政、公路、桥梁、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延伸,增加一批具有市场空间的节能环保、防腐保温、弱电智能化等专业资质类别。简化企业初次申报资质的审批手续。企业申请升级的不考核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优化企业申请增项(由市级审批)的审批流程。对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市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由二级升至一级的,企业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发展集制造、建造、地产于一体的集团公司,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兼并、重组、合并、吸收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资质等级,增加经营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因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申报核定资质的可按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做大做强。增强与央企的联系协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及区域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承建项目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在本地实缴税款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助推企业加快转型。建立产业联盟,推动银企合作,创建行业发展基金与风投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建筑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比例,为企业提供以工程合同、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动产以及股权、专利权质押等形式解决资金需求的各类保函服务。在建筑业中试行中长期贷款风险保险制度,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及其抵押贷款。
(五)积极应对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对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后三年内实际税负增加部分,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提升建筑行业发展水平,增强行业发展后劲
(一)积极推进建筑业产业现代化,把握建筑业产业升级向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抓住建筑装备、建筑制品、环保节能建筑材料市场需求旺盛的重要机遇,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整合引进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资源要素,建设低碳环保型和智能科技型建筑产业园区,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各地国土、规划部门要优先保障产业园区用地,到2025年采用现代化建造方式的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技改和创新的支持力度,设立我市建筑业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建筑技术改造。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本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从科技专项资金中进行奖励。因在工程项目中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通过建筑业协会搭建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科研机构、勘察设计、高校院所等开展深入合作,积极研发转让技术成果,对建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和综合实力,打造行业品牌
(一)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先创优的积极性,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对总承包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总承包工程获得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楚天杯”优质工程奖以及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工地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楚天杯”装修工程奖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承担50%,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二)对工程建设实行“优质优先”,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对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投标人在投标评标中给予加分等激励措施,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经理在评选省、市劳动模范时优先推荐申报。
(三)对工程建设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下同)的1%—3%给予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5%—10%给予奖励。建设单位应将创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创优奖金列为招投标中不可竞争费用。
(四)开展咸宁市建筑施工总承包综合实力十强企业和装饰装修综合实力五强企业公开评选活动。建立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制度,每年将我市建筑施工总承包综合实力十强和装饰装修综合实力五强企业纳入下一年度承包商名录,直接参与政府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竞争。
五、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培育高素质人才队伍
(一)建立建筑市场劳动力交易有形市场,完善劳动力输入输出机制,开发我市建筑市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提高建筑业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各类有资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和院校,加大对企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并保证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培训和企业办学,对建筑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对新招录的员工中五类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严禁在工程招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
(二)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务企业劳务经理项目负责制,执行项目劳务合同备案制度,落实企业用工责任。建立务工人员工资专户,按月足额支付人员工资,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引导相关高校与建筑业企业、行业协会共建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组织企业技术管理骨干外出学习交流,推动高层次人才向咸宁企业集聚。对企业引进的人才,按照我市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进行奖励。
(四)针对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切实解决部分实践经验丰富、但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的施工一线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技术等级证书问题,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3项以上“楚天杯”奖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可破格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项目上相关管理岗位人员可免试计算机与英语,直接申报工程师职称。
六、创新行业监管手段,优化市场环境
(一)在全市政府投资的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本市有实力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总承包业务,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发包方式。
(二)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进一步完善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强化对注册人员的执业过程监管,在招投标环节不再强制要求提交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外的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对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履职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完善市场信用差异化管理机制,降低企业信用信息交易成本,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对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收取,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以上等级的企业,按照不少于50%比例减免缴存,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视其情况按照不少于50%比例提高缴存。对咸宁市建筑业综合实力十强企业和建筑装饰装修五强企业免收工资保证金。支持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保函方式进行担保。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额的10%,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为工程垫资。
(四)加大对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招投标管理,禁止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将停止资金拨放,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将责任人纳入市各级土地交易中心、金融和担保机构黑名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人公开曝光,外地企业则被清出咸宁建筑市场。大力整治工地治安环境,坚决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建筑材料及阻工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为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办法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