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市监食协函〔2020〕88 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流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5 号),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
一是积极服务农业标准化种养殖基地建设。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机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等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推进农业标准化种养殖基地建设,为农业标准化种养殖基地建设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和服务。二是规范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运行。规范管理已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持续指导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规范运行,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对农业生产质量提升的支撑牵引作用。三是积极争取和布局农业标准化示范新项目。深入挖掘全省农产品产业优势,结合农产品产业发展实际,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农业市场主体,新申报、立项一批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助力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态化农业发展。四是复制推广农业标准化成果。组织指导优质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总结经验,形成可交流可复制的成果材料,积极向全省有关地区、单位推广。
二、加大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
一是提升品牌知名度。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支持更多农产品企业参与品牌价值评价、中国品牌日等活动,积极鼓励我省农产品及相关企业参加“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长江质量奖”等品牌认定评比,不断提升湖北农产品品牌形象和知名度。二是培训一批企业家。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品牌创建主体支持和培训,培养一批懂得品牌经营的优秀企业家,发展壮大我省品牌培育的优秀人才队伍。三是夯实企业质量基础。加大对农产品企业的帮扶力度,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基础,为企业提质增效、争创品牌提供保障。四是加大农产品品牌保护力度。继续做好农产品品牌保护工作,引导、支持企业主体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加大对假冒伪劣品牌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拓宽消费者权益申诉渠道。
三、强化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信息记录和自查制度,不得采购、贮存和销售来源不明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不得在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销售及鲜活水产品暂养过程中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二是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场内巡查和抽样检验,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依规处置、报告。
四、加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
一是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工作。以强化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和市场准入制度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工作。二是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主动排查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年底前,批发市场对入场销售者的建档率力争达到 100%。
五、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猪肉等生猪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围绕“两证两章一报告”制度,全力配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严格落实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二是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以山药、豇豆、韭菜、芹菜、禽蛋、禽肉和鳜鱼、黑鱼、武昌鱼等为重点品种,以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开展高风险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市场销售环节违法使用禁用农兽药、其他化合物,以及农兽药超标等行为。三是充分发挥县级食品安全快检车作用。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快检车及其快检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快检车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六、加大农产品市场价格监管力度
加强农产品价格监管,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搭售、强买强卖等价格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农产品市场价格秩序。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