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11043102/2020-104990 |
分 类: 财政 ; |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20年04月30日 |
名 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文 号:鄂政办发〔2020〕20号 |
效力状态:有效 |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8日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
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30日
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造成的资金困难,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用好用足政策性信贷资金
1.相关银行业机构要用足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经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负担利率不高于1.6%。
2.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运用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低成本、普惠性资金支持,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3.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二级资本债以及永续债等资本补充工具,拓宽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资金来源。(以上工作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加大信贷资金投放
4.各银行业机构要持续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升首贷率和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占比。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国有大型银行省分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
5.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加大与长江大保护、先进制造业、交通基础设施、新基建等重大项目的融资对接力度;聚焦脱贫攻坚、春耕备耕、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大力运用出口买方信贷、卖方信贷、银团贷款等融资工具,为外贸出口企业“走出去”提供中长期融资便利。
6.各银行业机构要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通过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以上工作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帮助企业纾解融资困难
7.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可向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2020年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8.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无还本续贷工作力度,提升无还本续贷比率。全国性银行在鄂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为企业让利。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以上工作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完善金融机构评价考核体系
9.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部)考评政策支持,适当降低2020年对在鄂分支机构盈利性指标考核权重。
10.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银行内部考核评价和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
11.银行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免于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导致的贷款损失,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12.监管部门开展2020年度有关监管评价和评级时,充分考虑金融机构支持抗击疫情、复工复产情况,在相关指标中体现差异化监管导向。(以上工作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1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由省上市办直接纳入上市后备“银种子”名单,并优先纳入“金种子”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
14.对企业IPO、股票公开发行以及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申请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优先审核;对再融资、并购重组及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实行“绿色通道”。
15.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以上工作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
16.各保险公司要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运营车辆、船舶、飞机部分保险费用,对2020年1月23日以后有效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的保障期限自动延长一个月以上,且保险责任不变。鼓励保险公司对承运人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险等进行免费延期且保险责任不变。
17.农险经办公司在确保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真实投保意愿的前提下,可暂缓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疫情结束后及时补齐。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扩大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和不可抗力导致的巨灾保险。
18.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向总公司争取更多保险资金投向湖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上工作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各保险业机构,省财政厅)
七、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19.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设立和落实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20.市县本级尚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依法合规申请设立1家。加快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未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的市县、银行机构要积极加入。
21.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按0.5%收取。统筹使用中央、省以及各地财政资金,对担保费、再担保费进行补贴。(以上工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充分发挥综合金融服务作用
22.市州政府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助力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为企业提供精准快捷的金融服务。结合全省领导干部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开展金融首贷培植、银行上门对接等融资帮扶服务。
23.各金融租赁公司要综合运用直租、售后回租等模式,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设置灵活适宜的还租计划,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减免费用,适当缓收、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
24.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要优先为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通过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酌情缓收或减收租金利息、延长保理融资期限等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以上工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加大激励帮扶力度
25.各地要大力推进“企业金融服务方舱”建设,以政府纾困帮扶为核心,以财政金融支持为保障,建立开放式财政金融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帮助受疫情影响产生暂时性困难的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建立纾困资金或过桥资金,助力企业纾困和渡过难关。
26.对开展无还本续贷工作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的省级银行业机构和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以上工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