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将质量强市战略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和知识产权保护与品牌建设,为加快建设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全面提升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创造量质明显提升,培育一批高价值核心专利、知名品牌、地理标志,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申请量、注册商标申请量、PCT国际专利申请量、马德里商标注册量在全省进位,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2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超过50000件;全市市场主体总量达到40万户;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系统完整、高效运行,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对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治理支撑更加有力。
二、营造便捷高效的市场环境
(三)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直接取消审批一批、审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优化审批服务一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领域。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加快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化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探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等企业类型简易注销,支持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通过简易注销便利退出市场。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探索建立对提供虚假住所等失联企业、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等违法失信企业的强制退出制度。
(四)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梳理发布商事登记和审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探索登记办照智能审批机制。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和审批服务标准化,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提升商事服务效能。依托第三方平台开通手机版电子营业执照服务通道,扩展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认证、证照共享等功能,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领域广泛应用和跨领域互认通用,实现互联网“一照走天下”。
(五)完善信用建设体系。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面,科学合并相同或者相近的检查计划,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强化督查考核。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完善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探索推广信用修复提醒服务,将重点领域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公示,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六)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约束力,促进审查专业化、精准化,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委员会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推行第三方评估。建立非常时期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强化物业、停车、殡葬、景区等重点民生领域价格监管;以保健品、房地产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打击仿冒、虚假宣传、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为重点,着力查处限制竞争行为。健全涉企收费治理长效机制,重点对具有法定职责、承担行政部门委托或者授权职能、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进行治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三、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
(七)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锚定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建设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打造标准数量、结构、层级更加完善合理,政府主导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与市场自主的团体、企业标准有序衔接的标准体系。“十四五”期间,完成3个以上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10个以上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围绕茶叶、蔬菜(莲)、生猪(家禽及蛋制品)、中药材、特色淡水产品、油茶、竹、桂花等咸宁特色产业,打造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实现标准化全覆盖。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在急需领域、重点领域制定适应市场发展的标准,在优势产业领域达到中上游的标准化水平。依托我市参加国际标准试点的机遇和建设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经验,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在标准方面交流合作。对提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市级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提出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行业协会(学会)、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市级财政奖励5万元;对提出市级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市级财政奖励1万元。创建国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由市级财政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由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
四、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八)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万千百”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升、对标达标质量提升、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质量技术帮扶巡回问诊等质量提升行动,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作为一项基础性、系统性、长期性工作常抓不懈。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产品、区域质量提升,持续助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优秀项目服务企业覆盖面,培育3家中国质量奖、30家长江质量奖、300家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巩固深化质量提升工作成果。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生产许可的约束作用和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威慑作用,强化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重点工业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有效防范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
(九)全面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依托市、县(市、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构建咸宁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中心)试点;围绕健康食品及饮料产业集群,建设特色产业“一站式”服务平台试点;依托对外服务大厅、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等场所开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商标、专利、特种设备等质量技术服务。到2022年底,按照上述三种“一站式”服务形态,形成经验全市推广;到2025年,形成以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核心,以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产业研究、科技创新等为延伸,协同高效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建成覆盖全市的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服务体系和网络,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水平大幅提升,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十)夯实计量标准基础。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满足计量检测对实验室面积、实验场地和实验环境的要求,全面提升计量服务和保障能力;科学规划全市量传溯源体系,统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提升量传溯源体系服务与保障能力。加快食品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完善能源资源计量管理体系,强化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的主体责任,推动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数据上传,提高数据上传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实现与国家平台对接;夯实企业计量基础,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深化民生计量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投入,实现民生计量不出县的目标。到2025年,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具备35类以上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的检定能力,县级计量检定机构具备15类以上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的检定能力。
(十一)提升认证认可监管服务水平。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示范活动,“十四五”期间,全市获证企业(组织)数量每年增加100家以上,获证证书数量每年增加200张以上;到2025年,认证证书数量达到3200张,获证企业(组织)数量达到1000家。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三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由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健全认证从业机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认证从业机构对认证证书的主体责任,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和重大行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大力建设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中心,建成涵盖工农业产品、食品药品、环境、建工建材、水利、疾控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形成检验检测种类齐全、项目和参数充分、服务高效、竞争力强的检验检测服务品牌。发挥湖北省桥式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中心等检验检测机构的服务保障、产业聚集引领功能,支持机电等产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市本级筹建湖北省桂花产品质检中心,咸宁高新区筹建湖北省智能机电产品质检中心,嘉鱼县具备蔬菜和水产产品质量检测能力,赤壁市具备应急装备产品质量检测能力,通城县具备涂附磨具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崇阳县具备钒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建设检验检测机构,鼓励行业、社会组织、大专院校、企业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向第三方独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转化。
(十三)实现智慧化监管全覆盖。进一步探索综合智慧监管新机制和智慧共治新路径,健全全市统一调度指挥和网格化管理机制,深化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互联网+明厨亮灶”应用,推广第三方协管新模式,实现对全市“四大安全”的全面信息化、全域可量化、全程可视化,形成“全市联动、重点推进、全程督导、全民惠享”的社会共治新格局。
五、健全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
(十四)实施品牌提升行动。发挥政府质量奖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促进作用,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品牌体系支撑高质量发展体系,促进行业品牌、地区集群品牌和地理标志发展,对新获“湖北名优”公共品牌的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县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5万元。实施储备、培育、申报三步走,开展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孵化服务,对申报主体提供一对一全程指导帮扶。打造区域品牌和特色地理标志产品,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推广和规范使用,争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40万元,县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对新获核准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业协会(学会、中心),由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咸宁商标受理窗口服务,打击商标抢注行为。支持咸宁品牌参加湖北省地理标志大赛、“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中国商标品牌节等主题展示,深度参与“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0中国品牌日”等各类宣传活动,持续宣传推介咸宁品牌。每两年举办1次咸宁品牌大赛,对获奖单位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总额50万元。
(十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加强假冒专利、电商案件办理,提升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建设,强化维权援助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开展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规模、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以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为重点领域,以群众关注度高、权利人反响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和主动查处力度,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广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网。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网络活动,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纳入党委、政府考核内容。
(十六)推进知识产权“引育壮”工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划谋划,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转化运用、企业知识产权护航、荆楚品牌培育,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大对高价值知识产权企业、企业总部及研发基地、科技创新型企业等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培训基地建设,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布局、检索、导航、贯标、申请、维权等服务,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建立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贴费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对贷款人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照商标、专利评估费用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市属企业接受国企、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的,给予成交金额20%的补助,单笔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保障措施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工作领导,把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政策具体化、工作项目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细化落实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的主攻方向和具体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工作落实。
(十八)加强协作配合。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科技、经信、农业农村、招商和投资促进等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创造的目标任务,强化考核督办,确保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十九)健全制度支撑。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统筹我市支持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各项奖补资金。科学设置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主要指标、核心指标和分领域指标、差异化指标,有效发挥指标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明确评价考核导向和内容,实施差异化评价考核,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在全市范围内树立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正向激励和鲜明导向。
(二十)强化人才建设。重点培养和引进食品、药品、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反垄断、特种设备、信息化、法学、外语等专业性人才,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中将人才列入年度招考、遴选、招硕引博、定向培育、选派深造、双一流或者一流高校课题对口研究计划等工作,组建各类专家团队,坚持人才满意导向,落实各项人才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出台的激励政策措施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