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生态和政府工作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咸政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咸宁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综合实力提升。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设立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质强办)负责。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强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质强办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专家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审议表决确定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提请市政府审定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质强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质强办在开展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及咸宁高新区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政策性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咸宁高新区及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各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政府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政府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政府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500分(不含5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质强办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真实性材料,经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咸宁高新区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强办受理。质强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质强办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质强办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质强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质强办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拟奖名单经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质强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评奖和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质强办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质强办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政府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政府质量奖标志是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政府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奖励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