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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服务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24号

来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4-05-1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服务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5月12日

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服务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强劲动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引导创投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投资

  (一)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母基金协同作用。发挥200亿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政策导向作用,省市县联动,带动各类资本参与,聚焦偏早期、初创期,重点投向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等市场失灵领域和省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省内天使类投资可根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收益让渡。探索建立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跟投机制。做大做强100亿元楚天凤鸣科创天使母基金,聚焦“投早、投小、投硬”,吸引一批优质投资机构在鄂设立子基金,专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关键环节加大投资。发挥400亿元长江产投母基金和100亿元长江创投母基金招大引强作用,聚焦中后期、成熟期,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证监局、长江产业集团)

  (二)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在鄂集聚。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实际投资省内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累计每满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省财政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1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对境外资金来湖北设立科创类基金,实行简化程序、放宽准入等措施,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覆盖更多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三)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我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政策实施后投资我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5%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单个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年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湖北证监局)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四)实施资本市场建设“楚天行动”。加强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持续增加“金种子”“银种子”科技型企业。落实企业上市省级奖补政策,科技型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分阶段奖励;科技型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市挂牌科技型企业进行再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完善与各证券交易所沟通合作机制,每年组织上市挂牌培训不少于2批次。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吸引科技人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证监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增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培育孵化功能。充分发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区域性股权市场“塔基”和“苗圃”作用,高水平建设“专精特新”专板,用足用活湖北省区域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政策,高效落实四板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便利机制,实现“应挂尽挂”。支持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机构发挥长期资金优势,探索设立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依托区域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托管、报价转让和质押,强化区域股权市场融资服务功能。(责任单位:湖北宏泰集团、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湖北证监局)

  (六)实行差异化发债后备管理。建立科技型企业发债后备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工具。鼓励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发行含转股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优质民营科技型企业利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增信融资,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扩大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更好发挥债券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七)优化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服务机制。加强发债注册流程宣介,优化银行间市场发债受理审核等业务办理流程。鼓励债券投资机构和评级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方法。支持省内非上市科技型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类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发行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提升科技信贷服务效能

  (八)实施技术创新专项贷款和贴息政策。设立技术创新专项贷款,计划规模500亿元,首期200亿元,按照5∶95的比例,省财政一次性出资10亿元,吸引金融资本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及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和技改提供融资支持。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最长贴息2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湖北省分行)

  (九)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单列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延续实施“鄂创融”专项工具,采取专项额度、名单管理的运作方式,定向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科创贷款投放。实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十)推广科技信贷产品。全面推广科创企业创新积分信用贷款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参考创新积分为科技型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发推广知识产权质押相关融资产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推行服务创新创业“人才贷”,对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人才为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或主要研发人员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其研发和技改提供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加强银行与股权投资基金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用好省级1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补资金,鼓励各地优先将符合“鄂创融”专项工具条件的贷款和创新积分信用贷、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科技金融专属信贷产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科技信贷贴息支持政策。(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十一)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覆盖面。支持政府性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省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与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逐步推动科技担保业务全覆盖。建立健全科技融资担保绩效评价体系,将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数、担保规模等指标纳入评价范围,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增信支持。鼓励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大力推广“科担快贷”“科担人才贷”等科担贷系列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湖北宏泰集团)

  (十二)提升银行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支持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联动风投创投、保险担保和各级科技创新交易场所、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打造湖北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合作开发拥有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的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争取总行级或省行直属的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科技支行落地湖北,下放授信审批和利率定价权限。对省内上一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量排名前十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构建科技金融良好生态

  (十三)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发挥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的金融服务功能,需求端聚集高校、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主体,供给端探索对接银行、政府投资基金、国企投资基金、融资担保等金融资源,促进供需匹配撮合,构建科技金融生态体系。打造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数据平台,支持“智慧大脑”及征信机构归集科技型企业政务数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对接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和“楚天贷款码”“鄂融通”等融资服务平台,促进金融资源聚合。建立共享共用的科技项目库和科技型企业“白名单”,实行科技项目常态化储备、动态化管理,建立投融资需求信息共享和金融服务供需撮合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知识产权局)

  (十四)支持科技大市场发展。搭建全省统一的科技要素市场,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湖北省实验室亮点科技成果与各类金融资本对接。发挥省级创新创业类及人才类大赛、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等平台作用,推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高频对接。支持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交易,探索知识产权收储运营模式,丰富交易拍卖、质权转股权等处置形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十五)支持武汉都市圈科技金融发展。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武汉市牵头与相关地方政府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武汉都市圈高质量发展基金,重点投向光电子、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等领域,推动武汉都市圈优势产业协同联动发展。支持武汉建成服务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的科技金融生态链,形成金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打造“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协同的科技金融武汉模式,积极推动武汉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尽快获批。持续推进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有关市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创建未来产业先导区,推动产业特色化集聚发展。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打造针对未来产业链的立体服务体系,推进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遍应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成为世界未来产业重要策源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十七)建设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按照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资源要素和产业布局,分级分类建设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支持武汉市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风投创投中心;推动襄阳市、宜昌市打造立足本域、辐射周边的产业资本中心;鼓励其他地方结合实际优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空间布局,培育一批专业服务能力强、政策扶持力度大、行业管理水平高的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财政奖励、人才引进、租金补贴等专项扶持政策,明确“一站式”服务部门,提升信息共享、资源对接、交易撮合、法律咨询等质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强化金融服务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制定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目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推动创新产品示范应用。纳入国家和省级“三首”目录的产品,对省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省财政分别按照“三首”产品购置单价或研发投入的15%给予奖励,双边合计奖补最高1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研制“三首”产品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政策性担保支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发挥积极作用。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服务,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费用损失险、产业链国产化替代损失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

  五、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十九)健全科技金融管理机制。将科技金融工作纳入省委科技委员会职责范围,建立科技金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工作。建立省市县工作联动机制,鼓励市县出台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科技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预案,依法打击科技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

  (二十)建立“拨投贷联动”的项目支持机制。用好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增量按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用好2亿元省自然科学基金,发挥湖北-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和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作用,在全国范围内争取科研经费,支持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推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产业投资一体化配置,为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高额度、更低成本的中长期信贷资金。鼓励省楚天凤鸣科创天使基金和社会资本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给予联动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集团)

  (二十一)实施监测调度评价。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及结果运用方法,支持各金融机构将服务科技型企业情况纳入所属单位及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相关工作情况作为金融管理部门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差异化金融监管的重要参考。各地要加强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情况监测统计,组织开展辖区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效果评价。(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省科技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健全容错免责机制。优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探索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工作方案,适当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和国资母基金容错免责机制,参考基金生命周期和投资群体风险特征优化考核,设置不同的投资损失容忍率,科创天使投资损失容忍率可提高至50%。(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审计厅)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底。政策执行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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