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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来源: 湖北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9-30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推进全省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大数据赋能驱动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托税务信息系统和省大数据能力平台,构建湖北智慧税务应用生态,推进涉税涉费数据内外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推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2.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代开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3.强化涉税涉费数据共享。落实《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建立税务部门与有关方面数据共享的常态化、制度化协调机制,明确数据格式、共享方式、共享范围和共享频率,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加强各类数据智能归集,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和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完善涉税涉费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应用网络安全平台,建立常态化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机制,健全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4.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做好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的有效衔接,构建湖北经济运行质量税收指标体系,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中的深层次应用。拓展区块链技术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健全“税款征收、纳税服务、风险管控、税务检查、自我纠正及法律救济”税收征管全流程的大数据监控与评价体系。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5.严格税收管理权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依法维护中央和地方税收利益,维护广大纳税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

6.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费征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加强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严肃税费收入工作纪律。

7.健全地方税费配套制度。做好现行地方税费政策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完善税费征管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方面协税(费)护税(费)职能。

8.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分阶段分层级建立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2021年底前推行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2022年底前推广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探索建立“首违不罚”规则,2022年底前逐步拓展“首违不罚”清单事项。做好省级上市后备“种子”企业培育和服务。2022年底前制定支持和规范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措施。

10.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税收征管与税务执法深度协作。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程序,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税务资质异地共认。落实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清单,2022年底前进一步扩大通办范围。深化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合作。

11.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建设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加强税务执法内控监督建设。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三)大力推行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2.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精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资料,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实现税费优惠全流程网上办理。运用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13.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2021年底前实现税费征管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提供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14.持续改进办税缴费方式。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网上办”、个人税费“掌上办”。办税缴费服务事项逐步纳入各级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实现“一门通办”。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广“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推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联办”和自然人股权变更“一事联办”,实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缴费、登记“一网通办”。推行智能化、要素化申报模式,实现有关税费自动预填申报。

15.进一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付、小微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退税以及因税务机关原因产生的误收退税实行“无申请退税费”。2021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16.积极推进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全面推广12366税费服务新模式,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实现咨询“一线通答”。依托湖北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平台,打造集多元办税、远程咨询、在线辅导于一体的智慧办税服务厅。持续规范和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和特殊事项服务需求。

17.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优化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机制,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落实全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机制,健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数据库,探索建立由税务部门主导,纳税人、税收志愿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诉求收集、响应和反馈渠道。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依法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格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18.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实行动态“信用+风险”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依规对守信纳税人在税收服务、项目管理、融资授信、进出口等领域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对失信纳税人在高消费、出国出境、招投标等领域加以限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19.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税收风险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实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增强执法合力。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实施全链条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惩处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实施“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成品油零售行业税收综合治理。

20.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涉税违法查处体系,推进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的制度化、机制化、常态化。应用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数字化平台,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及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五)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21.持续加强部门协作。做好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工作。税务、银保监部门加强协作,规范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税务、财政、公安、海关等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面的协同措施。税务、财政、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换和联动执法。完善税务、自然资源、住建、环保等部门在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持续推进房地产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

22.持续加强社会协同。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做好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运用。宣传、教育、司法、税务等部门协同做好税费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工作,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

23.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与公安经侦合署办公。推进警税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运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立审判机关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对破产清算、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面税费征收提供司法保障。

24.持续加强国际税收服务与监管。协同推进“一带一路”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直通车服务。做好跨境涉税争议协商工作,维护“走出去”纳税人合法权益。落实稳外资、稳外贸相关税收政策。实现非居民纳税人涉税事项套餐式、一站式服务。持续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

(六)着力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5.坚持党建引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党组织在改革中的统筹引领、督促落实、监督保障作用,加强党建和改革工作联动评价,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26.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市县两级税务机构强化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完善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构建纳税服务、税源管理、风险应对“三位一体”的职责边界清晰、业务衔接有序、权力相互制约的新型基层税收征管格局。优化征管资源配置,选优配强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领域的征管力量。

27.提升税务干部素质。将税务人才培养纳入地方人才培养规划,积极推进税务干部到地方任职(挂职)交流,拓展税务人才成长空间,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

28.提升绩效考评作用。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提升税务执法等方面的自动化考评水平。完善税务干部个人绩效考评办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统筹负责全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税务局,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担当作为、作出突出贡献的,要及时褒奖鼓励;对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网信部门要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纳入宣传重点,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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