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根据国家12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省17部门《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
二、奖补标准
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三、发放程序
(一)吸纳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年度退役军人基本信息,用于身份信息比对。
(三)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通过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四、资金渠道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精简申报资料和经办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奖补政策全面落实。
(二)开展政策宣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做好政策宣传,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力争惠及更多企业和退役军人。
(三)注重信息反馈。各地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