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37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着力解决社会救助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到2025年,全市社会救助覆盖面有效拓宽,救助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形成更加统筹有效、梯度有序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供更加丰富多元、水平适度、规范透明、饱含温度的社会救助服务。到2035年,实现我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织密综合救助保障网。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救助资源,建立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分层分类综合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对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因突发事件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2.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向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困难群众提供相应的救助帮扶。将农村社会救助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中统筹谋划,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加快推进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到2025年实现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统一。
3.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明确服务清单、承接主体、购买流程,健全监管保障措施,实行“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特困人员提供必要的探视巡访、照料护理服务。加强专业社工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服务。
(二)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
4.优化基本生活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统筹考虑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申请人家庭状况。对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名下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需的低价值车辆、金融资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完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制度,常态化动态管理。
5.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人员,根据其困难程度和类型,按不超过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实施重点救助。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制度,细化供养标准,实行基本生活费与照料护理费分类核算。大力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创新,积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升集中供养护理能力,全面推行失能特困人员区级集中照护模式模式。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动态调整基本生活救助标准,适时调整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现社会救助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相协调。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适时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缩短补贴发放时限,减少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三)持续优化专项社会救助
6.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功能,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负担。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减轻群众后顾之忧。
7.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通过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普通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送教上门、入特教学校等教育救助。
8.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将动态新增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危房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障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住房安全。
9.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房租、通勤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
10.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11.发展其他救助帮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加强对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情况的监督,落实对流浪未成年人和困难留守儿童的救助保护。建立健全保障水平适度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序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为身故困难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四)着力改进急难社会救助
12.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突出临时救助时效性,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可按程序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对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必要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每个乡镇(街道)不超过3万元的额度,足额预置或及时补充临时救助备用金。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积极推进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急难救助。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提高救助覆盖面。
13.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完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采取引导护送、送医救治、记录劝导等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救助、落户、安置工作。积极为走失、务工无着、受家庭暴力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14.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适度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15.发展慈善和志愿服务事业。大力培育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开展困难群体巡视探访、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支持社会各界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16.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加强基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本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
(六)深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改革
17.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建立健全村(社区)组织定期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工作机制,及时甄别生活困难群众。将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失业人员、特殊困难人群等纳入重点监测预警范围,常态化开展动态监测。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拓宽困难群众求助渠道。
18.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困难情况、家庭情况、劳动能力等,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19.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全面推进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审核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积极稳妥推进社会救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提交“一证两书”(户口簿或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信息填报真实性承诺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
20.推进智慧救助建设。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监测预警绩效评估机制,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强化网上办理及部门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数据互联互通的优势,提升“线上+线下”智慧救助模式,推动救助工作纵深发展。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社会救助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研究部署。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民众知晓率。
(二)夯实基层能力建设。各地要及时完善社会救助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明确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在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心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聘用人员薪资水平参照社区工作者执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政策,创新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免责清单,实行尽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