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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来源: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5-31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组织人社(事)局、财金局、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武鄂同城、城乡融合”发展,让广大城乡居民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档次

  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二十个档次。其中:每年100元档次仅限政府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每年100元至700元档次仅限上述缴费困难群体(含其他已脱贫人口)个人缴费。

  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执行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20元,即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5元。

  本次全市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后,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可结合自身实际,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自行提高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执行时间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到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从到龄后次月起执行。2022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领取待遇人员,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去世当月,丧葬补助金按照基础养老金提标后的标准计发。

  (三)资金筹集

  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财政各负担50%。提标所需资金先由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财政予以落实,年末市财政再据实结算。

  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自行提高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财政自行承担。

  三、有关要求

  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积极筹措资金,注重政策宣传,抓好工作落实,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适合档次缴费,确保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工作在8月31日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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