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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鄂州人社发〔2023〕4号

来源: 鄂州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4-10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社保服务中心(组织人事局)、财金局、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6〕3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标准及缴费补贴

  (一)缴费标准。从2023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为100 元的整数倍,最低缴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上述缴费区间内自行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2023 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300元至6000元,其中:300元至700元标准仅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及其他已脱贫人员个人缴费。对上述困难群体,保留现行100元最低缴费标准。

  从2023年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测算确定我市次年缴费标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备案同意后实施。

  (二)缴费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分六档:一档45元,二档81元,三档138元,四档180元,五档285 元,六档402 元。对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的困难群体,缴费补贴按原标准30元执行。省级明确,缴费补贴由省级和地方政府按2:1比例负担。我市负担部分继续由市级与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各负担50%,即由省、市、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按4:1:1比例负担。

  2023 年度我市缴费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分别为:一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 300 元、400 元,二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 500元、600元、700 元,三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 800元、900元,四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 1000 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 元,五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 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六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 2000元及以上。

  二、关于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分段计算确定。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 15 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2 元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负担。

  三、关于丧葬补助金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继续由市级与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各负担50%。

  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准确宣传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同时要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舆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规定中关于缴费标准、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 州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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