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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3
 关于印发《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卫健局、财政局、民政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财金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财金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民政局

  2023年1月28日

 

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21〕10号)精神,全面促进我市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制定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鄂州市辖区内在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置、经合法审批或备案登记、正常运营1年以上、非政府投资及公建(办)民营的医疗机构。

  2、补贴条件

  (1)截止本年度12月31日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

  (2)养老机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取得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的;

  (3)医疗机构经卫健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登记的;

  (4)养老及医疗机构运营以来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非法集资、欺诈老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机构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3、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医务室或护理站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设置综合门诊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设置一级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设置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医疗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

  鄂州市辖区内在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置、经合法审批或备案登记、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医疗机构。

  2、补贴条件

  (1)截止本年度12月31日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

  (2)养老机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取得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的;

  (3)医疗机构经卫健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登记的;

  (4)养老及医疗机构运营以来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非法集资、欺诈老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机构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3、补贴标准

  以实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数,对诊所、医务室或护理站按照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综合门诊按照7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一级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按照1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运营补贴以老年人自上年度11月1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的月数据实结算,超过15天(含)的可享受当月补贴。老年人入住和离院时间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三)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鄂州市辖区内按照相关规定与养老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开展医疗健康服务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2、补贴条件

  (1)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鄂卫办发〔2020〕35号)规定,签定了医疗健康服务合作协议,并报备所在区卫健和民政部门;

  (2)截止本年度12月31日开展签约服务6个月以上的医疗机构;

  (3)签约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其医护人员也必须具备合法行医资质。

  (4)医疗机构在开展签约服务活动中,切实落实了协议内容,充分履行了服务责任,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欺诈老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3、补贴标准

  以实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数,对签约医疗机构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运营补贴以老年人自上年度11月1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的月数据实结算,超过15天(含)的可享受当月补贴。老年人入住和离院时间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报。凡符合补贴条件的医疗机构自愿进行申报,并将《鄂州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1)、《鄂州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2)、《鄂州市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补贴审批表》(附件3)等申报材料于11月5日前上报所在区卫健部门。申报单位逾期不申报或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审批。各区卫健部门联合民政部门组成专班进行申报资料审核、现场核实和审批,并于11月20日前将补贴审批表和补贴统计汇总表报市卫健委,市卫健委将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开展抽查评估,确定补助对象和金额。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5:5的比例承担,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本年度12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级财政,由区级卫健部门及时做好发放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制度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高质量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及时将补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发放管理。各地卫健、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合作,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补贴发放的规定和程序,认真把好申报审核、实地审查、资金审批、发放管理等重要关口,确保补贴专款专用,确保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三)加强纪律建设。在补贴申报和发放工作中,各地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市卫健、财政和民政部门每年联合组织进行专题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恶意骗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机构2年内申请相关补贴的资格。

  本实施细则从2023年1月开始实施。

  附件:

  1、《鄂州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1)

  2、《鄂州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2)

  3、《鄂州市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补贴审批表》(附件3)

  4、《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发放明细表》(附件4)

  5、《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发放管理统计表》(附件5)

附件1:鄂州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docx

附件2:鄂州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docx

附件3:鄂州市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补贴审批表.docx

附件4:2023年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发放明细表.docx

附件5:鄂州市2023年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发放管理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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